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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处并公布三起未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2016-05-07 商务部 LCOUNCIL


 反垄断执法动态报道


2016年5月4日,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门户网站公布了三份编号分别为商法函【2016】173号、商法函【2016】174号以及商法函【2016】1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起涉案经营者集中分别为大得控股有限公司(“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吉林四长”)50%股权、新誉集团有限公司(“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以及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车”)与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


 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处并公布三起未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商法函【2016】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大得控股。2011年7月,大得控股通过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环医药”)子公司西马巴斯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购吉林四长(其最终控制人为四环医药)50%股权。交易分19%、31%两步,其中,19%股权转让于2011年1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1%股权转让于2015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商法函【201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新誉集团以及庞巴迪瑞典。2015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商法函【2016】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北京北车以及日立制作所。2013年3月15日,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及其子公司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日立中国”)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北京北车、日立制作所和日立中国分别持股51%、39%和10%,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2014年3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经分析,商务部认为上述三笔交易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均构成经营者集中。相关企业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均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上述各项经营者集中均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然而,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均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最后,商务部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别对大得控股(15万元人民币)、新誉集团(30万元人民币)、庞巴迪瑞典(40万元人民币)、北京北车(15万元人民币)以及日立制作所(15万元人民币)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各当事人如不服有关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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